当前,家庭暴力是整个社会不能忽视也无法忽视的问题,因为它并未随着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进步而消除,而是成为一种社会陋习存在。就如影视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将家庭暴力的隐蔽性、长期性、严重性呈现的淋漓尽致。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公安机关处置家庭暴力警情有了利器,该法既为公安机关处置家庭暴力警情提供了法律支撑,也明确规定了责任,那就是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更不能错位。笔者现结合自身多年在基层工作的经验,针对如何处置家庭暴力警情浅谈几点看法。
一、家庭暴力的特点
2013年至今,我所共接到家庭暴力警情约50起,平均下来每月至少发生一起。其中涉及到丈夫殴打妻子、父母殴打子女、子女殴打年迈老人等情形,从接到的警情看,家庭暴力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家庭暴力的场所具有隐蔽性。家庭暴力大多发生在家庭内部,环境封闭,并无其他见证人在场,也无监控等设备辅助,所以一般并不为外人所知。同时,大多数受害人认为,家庭暴力系个人隐私,受“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影响,受害人往往不愿意公开,于是采取忍耐态度,使得家庭暴力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所以就算公安机关接到警情,调查取证难度也非常大。
二是家庭暴力的行为具有长期性。家庭暴力由于存在家庭内部成员之间,双方系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和长期居住在一起的人员,因为长期生活在一起,使得施暴者在空间、时间上都具有随时可以进行的条件,即便是受害方某一次报警或者申请妇联、村委会等相关组织介入,一般都以调解为主,以施暴者口头承诺不再施暴结束,这种调解和承诺对施暴者约束力较低,施暴者仍可以随时对受害者施暴,使得暴力行为具有长期性。
三是家庭暴力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家庭暴力中的施暴者和受害者不分阶层和民族,更与职业、文化程度无关,可能发生在任何人身上。但施暴者均为强势一方,一般表现为男性对女性施暴,也有少数成年子女对年迈老人施暴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施暴,受害者没有能力反抗,同时有的受害者离不开施暴者经济方面的支持和扶助,所以公安机关介入后,受害者并不愿意公安机关介入过多,特别是要对施暴者采取法律措施时,会遭到受害者的阻拦,甚至更改自己的口供,受害者反而和施暴者同时与公安机关成对立之势。
四是家庭暴力的后果一般比较严重。家庭暴力中大多数受害者为女性、年迈老人,或者是未成年的孩子,家庭暴力带给受害人的不仅是身体上的不断受伤,更是心灵永久的伤害,会使得他(她)们在以后的生活中缺乏安全感,有的一生都在恐惧中度过。
二、公安机关如何正确处置家庭暴力警情
一要认真学习,把握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处置家庭暴力警情的法律依据: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法》;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二要及时出警,收集固定证据。《反家庭暴力法》对公安机关处置家庭暴力警情提出了新的要求,此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所以民警要摒弃“清官难断家务事”的传统观念,切不可麻痹大意,一定要做到及时出警,收集证据。如果发现当事人正在施暴或者侮辱、谩骂受害者时,民警在迅速制止施暴行为的同时,还要注意收集固定证据,否则民警将可能会被追究“不作为”的责任。对于其他伤害案件,民警警惕性高,会严格按照程序取证,但对于家庭暴力案件,个别民警认为系家庭成员之间的撕打,是正常现象,只要不构成重伤,都不会太重视,也就忽视了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取证工作。这种忽视往往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且无法弥补。所以针对家庭暴力警情中发生了肢体冲突的案件,无论双方的伤害程度如何,民警都要及时固定证据,为后续工作的开展打牢基础。
三要果断处置,用足法律手段。《反家庭暴力法》赋予公安机关出具“制止家庭暴力告诫书”的权利,告诫书由公安机关出具并归档保存,抄送居民委员会、村委会,一方面使施暴者为了顾及声誉不敢再次施暴,另一方面也使施暴者的暴力行为有迹可循,为以后法院从严判处提供有力证据。民警在接到家庭暴力警情后,应随身携带告诫书,对于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及时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开具告诫书,加大对施暴者的震慑力度。事后,要及时抄送,加强施暴者的社会监督。
四要多方联动,提早化解矛盾。家庭暴力都因家庭矛盾而起,解开家庭成员的心结自然就能最大限度的降低家庭暴力发生的几率。民警出警后,要积极面对冲突双方,千万不可采取冷处理或者不处理的方式,这样不仅家庭暴力难以遏制,暴力行为可能越来越升级,个别甚至会发生恶性刑事案件,这样的案例不在少数。出警民警现场制止家庭暴力后,要及时将情况反映给妇联、居委会、残联等相关部门,让专业人员介入进行动态监管,避免家庭暴力再度发生。
五要及时救助,避免严重后果。公安机关在处置家庭暴力警情时,应当告知受害者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如果发现受害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这是《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的,出警民警如果在处置警情时仅仅对施暴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者其他处理,而没有对受害者进行及时的救助,将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六要广泛宣传,提高法律意识。当然,处置家庭暴力不是公安机关唯一需要面对的问题,这就更需要加强法律宣传,提高法律意识,把家庭暴力遏制在萌芽状态。基层派出所要将社区警务室作为家庭暴力受害人维权的工作点挂牌,在门口公布报警电话和责任区民警联系方式。同时,社区民警定期联系沟通基层妇联及残联等,积极配合做好维权工作。在日常开展预防和打击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中,把《反家庭暴力法》相关内容纳入其中,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家庭暴力的浓厚氛围。